2009年2月20日 星期五
現在的樂生流浪貓狗情況為何?
狗狗部份,
目前比較沒有新的狗近來 兩大狗群, 組合屋狗群因為阿姨搬到舊院區,兩隻狗可以跟,原組合區剩四隻狗,仍有狗會帶頭追人,也知道是哪一隻,阿姨經過時可以抓,因他會無戒心靠近
比較麻煩的是佛堂狗群,傍晚會到佛堂休息,人經過會吠,單獨一人時會感受到威脅,
而流浪貓 前陣子被狗咬死了多隻小貓後,樂生的貓變少很多,
昨天有看到兩隻大貓,也有兩隻另位院民養的還在
感謝飼料一直都定時送來,阿姨仍每天兩餐一餐的餵 這大概是目前的情況
目前貓狗可能沒有生病或其他,而困境是已有定期餵養了,狗群仍會追,對人仍有威脅,去年暑假有人因此從斜坡上滾下,有阿嬤傍晚走過被圍,近來是沒有狀況了,但是潛在的危險仍在
而小組這邊 目前沒有任何動作正在執行 一是因小組人員多是因樂生而來,目前樂生活動繁多,或是為了能再多保留些地而努力,或是為了之後的要在此地繼續發展的文化活動(樂生博物故事館、樂生社區學校、樂生圖書館文學館...)而堅持著,最近期的又是國際工作坊以及岡部昌生來訪,小組人員多參與其中,分身乏術,小狗的事因此被淡化了,只是偶然碰面也會問彼此,現在貓咪狗狗怎麼樣了呢?然後就是找阿姨去,但就是聊聊,老問題仍一直存在(佛堂狗群威脅,組合屋狗追人)
也沒多做些什麼 一是因沒有方法、或是方法不知為何無法轉交到阿姨或我們手上 此外,
關於剩餘的捐款2095已將轉給需要的愛心媽媽需要,
目前只是這樣紀錄阿沒有行動...>"<.
F 20090217
2008年8月10日 星期日
改善狗群威脅計畫
事件一:有一大學生來當小隊輔,只是在路上行走,手拿資料與水,狗群突然都朝他奔來,他嚇到,一不小心絆倒當場從中山堂上去那條長長的的斜坡上滾下,手腳多處擦傷與瘀青。
事件二:
林姓阿嬤週六傍晚六點在佛堂附近等人,一隻狗對他吠叫,阿嬤不以為意,因為認為要叫就讓牠叫吧,結果沒想到突然有一聲吠叫後,全部的狗都衝過來,阿嬤是時手上拿的都是東西,沒有任何可以自衛的雨傘或拐杖,他隨衝到附近廁所把門關起來。狗群仍在外徘徊,阿嬤拿起馬桶刷再次把門打開說來阿,狗群沒有靠近,此時工友先生是時經過,這才解除了危機。
訪談:
週日去找林姓阿嬤,除了問發生事情的細項,還講了件很重要的事:狗群威脅到了阿公阿嬤的安全,不管是精神上還是心理上,樂生院現在住的多為七八十歲的老人,半數都靠代步車行走,而這種一吠群起而來的威脅,並非林阿嬤個人經驗而已。
狗群會對代步車吠叫,他們現在沒有雨傘不敢出門,晚上不敢經過佛堂附近。
我覺得嚴重點是在那種突吠,對上老年人的心臟,是很嚴重的威脅,很嚴重。
當初確實希望狗能活久一點,不要被捕狗隊抓走等待那七天,所以才想治療、節紮(這點院民很肯定),然而我確實也乎略了在地的院民生活,當初會想要有一個完整的狗和人的和諧相處之可能但沒有方法,所謂的訓練、親人計畫並不實際,然這一年來似乎沒有多大用處還變更糟(以前病厭厭的並沒有主動威脅到院民)。
以上是佛堂狗群的部份,組合屋狗群現在也面臨威脅。
近期組合屋地區改建,未讓更多院民住進來,阿姨判斷人住那麼擁擠一定無法容狗了。算算組合屋狗群有六隻,有一到兩隻阿姨可以帶著養外,其他四~五隻不知該放哪裡,且也不聽阿姨的話。
所以我想到解決的辦法有三
1.關。已請金英阿姨改變餵食地點到舊警閉室,希望能有時間把他們都關起來。
2.建狗寮或移至其他地方。要繼續詢問台灣各地哪裡有收容中心可以放狗?願意固定一個月贊助幾千。或者,阿姨有想自己其實也可以起一狗寮(只是阿姨腳不方便,若真的起狗寮在山上他沒辦法上山餵食)。
3.捕走。抓走帶頭衝的送至可以容他的地方,若沒有人收容,不排除交給市收容所。我算的是大白、和兩隻黑公狗,加上組合屋的四到五隻。
然而捕抓的辦法還沒決定。(1.)有想要一隻隻吹箭但似成本太大,麻劑取得不易。(2.)撒網,早上他們都會在佛堂涵洞休息,可行性高。這方法曾被我排除,因為對我來說有點殘忍,但現在若這是個方法,我希望可行。(3.)和捕狗人士商談挑狗捕
考量入了院民生活型態,這次的原則是一、要能不威脅到住民的生活,即那種出門必須帶傘防狗或路過佛堂四周要很緊張的感覺。二、吵鬧。要關要去想辦法解決狗叫問題。
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如果捕獸夾夾到小孩、馬小九…
林憶珊/關懷生命協會專員(北縣新莊)
這,不危言聳聽,很多人以為捕獸夾只存在山林裏(東華大學某教授做這紀錄大約三百萬個),我們不須面對血淋淋的殘肢熊、咬斷自己被夾住的腳掌以逃生的鼬獾、或急救不治死亡的瀕絕石虎……,這些尚只是偶被登山客發現的事例。兩個月前,我們長期照護流浪動物的朋友小鄭在木柵萬壽橋頭的景美溪堤岸發現被夾住的流浪貓(此貓送醫手術截肢後被小鄭收養),那兒是哪裏呢?愛帶小孩去木柵動物園的家庭搭捷運或停車時可見的美麗堤岸,也是附近居民黃昏假日遛狗遛小孩、騎單車、慢跑、打羽毛球、飛盤的地點,人和動物踩到它機率,是相同的。
誰把它放在如此近人跡處呢?近人跡?去年北市市政版上還刊有東區鬧區巷道有捕獸夾夾到一隻黑貓待援的相片。遭夾的動物痛苦驚恐,更增救援的困難度;因傷口發炎潰爛見骨、感染併發致死的,往往得被夾肢體爛掉獸夾才脫落,其中夾到沒力氣走的只好活活飢渴死。當然,尚不知被夾到的人的療癒案例。放獸夾的人自有各種理由、山林狩獵(獵人)、維護私有地農作物(農人)、憎恨流浪動物的人。這些理由其都有既成替代方法,例如農地可加高圍籬、增設柵欄或噴灑動物厭懼的氣味,至不濟循正常體制請捕犬人員來捉……之所以用私刑,是獸夾太便宜太易取得了,只消隨意到台灣任一五金店,台幣三十五至六十五元即可購得一個,如此你會奇怪我們目睹過的某民宅屋頂擺滿一排獸夾嗎?
新修訂的動保法新增捕捉動物方法的限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違者將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鍰。但根本無從確知到底是誰放的,又有那一個人願意承認所為?捕獸夾不像持刀槍般需要現場行兇,而是無差別攻擊,案發時不用在場,因此警方也難以緝兇。英美先進國家及歐盟早已禁用獸夾,台灣濫買濫放的情形特別嚴重,此所以我們強烈要求管制捕獸夾,起碼將之列入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管制生產源頭、購買及使用通路。
但凡我們自以為是個文明高尚的社會,可以視南部市街、北部陽明山國家公園觸目所及的三腳狗不見嗎?文明需要養成,殘酷也同樣可以養成,若我們習慣對友伴動物殘酷,早晚有一天我們也會不知不覺對病弱的、老衰的、少數的、「非我族類」的新移民配偶、移工出此殘酷之手。所以仍是那句老話,這不是動物的問題和利害,而是我們人族的問題和利害。
不要到有一天,周美青在興隆公園散步遛狗,捕獸夾夾掉馬小九的一隻腿、或夾到隨扈、或夾到日日在那兒玩耍的小孩,我們才打算面對。
【2008/04/23 聯合報】@ http://udn.com/
2008年3月19日 星期三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七、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八、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九、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
表,定期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及本法執行之檢討相關事宜;其中專家、學者
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總人
數之三分之二。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 9 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
、痛苦或傷害。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
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
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
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
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
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
,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
、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 11 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
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 13 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
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
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
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
宰作業講習。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
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
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
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
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
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1 條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
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三 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第 15 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
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
法。
第 16 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
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
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
團體代表各一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
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
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
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第 1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綱要以外,足以使
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0- 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
與使用。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
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
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
第 22 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 22- 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
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2 條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
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
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
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第 五 章 行政監督
第 2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
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
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
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
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
工作。
第 24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
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第 六 章 罰則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25- 1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
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 26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
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2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驅使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搏鬥。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與動物搏鬥。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
技。
四、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
物交換與贈與。
五、違反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販賣犬、貓之屠體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八、寵物繁殖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寵物繁殖作業之規定。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
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
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一、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
、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
二、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其寵物來源由未取得
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
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
執行職務。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
、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
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
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
物運送業務。
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
理之在職講習。
三、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
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
醫療及手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
寵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
殺動物。
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
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八、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
、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
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
動物。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
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第 3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利用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第 34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5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6 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
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
,亦同。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不得自行繁殖。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 37 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
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 38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
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08年3月10日 星期一
樂生文學週末 大樹下午茶 第三、四季
第三季:人‧我‧咱們
民胞‧物與‧古都‧荒狗ー3/15主講者:朱天心、劉克襄
VuVu的話‧Anung的詩ー3/29主講者:莫那能
時間的病‧病的時間ー4/12主講者:周富美、陳再添、湯祥明
1968巴黎‧雖遠猶近?雖近猶遠?ー4/26主講者:林深靖、陳泓易
第四季:演、觀、對話
劇場‧社區‧社會運動ー5/10主講者:鍾喬、李中、關晨引
女性‧家族‧社群ー5/24主講者:鍾秀梅、鍾永豐
女性、音樂與社會的生命經驗對話ー6/7主講者:羅思容、鍾適芳、楊祖珺
文學與運動的生命經驗交談ー6/21主講者:鄭鴻生、丘延亮
時間、地點與交通方式
時間:隔週六下午2:30-4:30。
地點:新莊樂生療養院,蓬萊舍。
地址: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794號
交通方式:請參考Urmap交通路線規劃功能或公車路線查詢系統。
報名方式與收費
為了方面準備場地與資料,請儘量於活動前以E-mail報名。
email:savelosheng@gmail.com
費用:免費,但於現場接受募款,也有不定期的書籍義賣。
2008年2月24日 星期日
0223
首先是貓被咬死很多。自從狗群結紮治療後,強壯許多,上週更觀察到狗都有意挑釁貓(無論有無主人),阿姨說一對一時貓多取勝,但一對多,貓很少不被咬死。
不同領域的狗也是如此,樂生主要有兩群狗,一在佛堂附近一在組合屋,前陣子阿姨才治療了一隻因單獨碰到佛堂狗群而被咬傷的黑狗。
其次是半夜追吠路過人或車造成阿姨長期對週遭鄰居的愧疚(心理壓力),且由於每每吠起必須起身去威嚇狗加上年紀大,睡眠品質差。而睡前鏈狗有效果只是有限,且狗鍊還要預防再被偷走..
離開天色已暗,發現照顧真的不是件容易的事。結紮治療這些立即性的事務較長期的教養來得容易,阿姨辛苦了...
2007年12月29日 星期六
2007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樂生動物部落源起
---------------------------------------------------
一切是這樣開始的……
2007年4月22日 04:25晨巡守日誌一段話寫道:
「……有沒有”照顧小狗護樂生,獸醫青年不離棄”的活動阿?狗狗都是皮膚病,不停哀號著……醫界女生(name____)說,黑狗狗們受嚴重真菌感染,可能活不過兩個月@@生命阿~”*@%#”、”#$%&”、”*&#” 無解(?)。
(希望可以問到能help的人)」
-- 2007年4月22日 04:25晨 立邇 於 巡守隊日誌Ⅱ
2007/4/23 芳綺值班。
2007/4/24 立邇留下1500給芳綺帶狗看病。
2007/4/25 芳綺、軒亦帶狗看病,得知若環境沒改善,治好了仍會得傳染病,於是想要一整體整頓計畫的念頭浮現。
隨著2007/4/29雅慧、阿強、建元、Thomas、敏櫻的加入,計劃漸由念頭轉成實現….
這是段非常奇妙的合作經驗,現在回頭看看過去,令人感到有點不可思議的是這個行動似乎開始了就沒有結束……。
一開始,立邇和芳綺彼此真正碰面是兩週後的事,還沒碰到面,行動就已開始。爾後的募款、紀錄、捕捉行動、尋求資源、接送事宜等工作也各自被認領完成,讓人感到震撼的是,儘管大家都很忙,但這事竟也完成了八成!想來,是大家真的都想解決樂生院內流浪狗與人之間所產生的問題。是態度決定了結果,充實了我們的人生。
源源不絕的感謝
此外,藉由動福會、Animal Taiwan、流浪狗之家、關懷生命協會等和其他動物保護義工的幫助,我們得以熟悉整個結紮、絕育程序,並完成了4月至今的活動。
而曾爲此事投注心力、財力的人們,希望你們有時間可以來看看這些狗狗(因為近來還沒把照片放上部落格),藉由你們和我們的合作,至今得以在佛堂和組合屋等地看到牠們或靜躺、或活動的模樣。那天,在佛堂看到十隻狗狗靜躺在地上晒太陽,突然有種莫名的感動,覺得大家的付出一切都很值得。
然而,最該感謝的要屬在我們還未加入工作前,就一直在照顧樂生院流浪狗、貓的金英阿姨。
對於生命倫理的討論與決定
而在今年十月中,部落格上因墮胎議題所引起的動物倫理討論,經過一番掙扎,我們決議出一確定方向:貓不積極結紮。但狗狗繼續,但不結紮已懷孕的母狗。因為我們站在尊重生命的立場認為,這些新生命至少有機會得以在人世間生活,儘管只有一天也是好的。
問題仍未解決,我們繼續努力!
細數完這些感謝與美好經驗後,我們仍需面對不斷出現的問題。像,繼11/30再度全部結紮後,12/2又再發現不止一隻新狗被放生進來;狗狗半夜追吠送羊奶人,擾亂院民的安寧;新院區的狗狗排泄物所引起的不滿,導致招致捕犬大隊的到來等。
隨著樂生博物館的展出,在第一次展期間,動物主題會是放在樂生流浪動物行動的源起及曾參與樂生流浪動物行動之組員的心得分享。日後的展期會陸續整理出活動歷史與對動物倫理所作的一些思索。
2007年12月15日 星期六
1215記
1.朝陽大學來清掃行政大樓時在X光室發現一隻黑色皮膚病很重、很虛弱、似乎待在這裡很久的一隻狗。晚上約七點多和金英阿姨再去行政大樓找沒找到,疑和這幾天另一照顧狗的人這幾天又有新狗跟他的那隻是一樣的,而這隻已由阿姨餵藥,並會持續照顧之。此外阿姨也會再去行政大樓找找的
2.新大樓的溝通未完成,不過現在該好好想想現在面對到的問題而非等到問到全部因素。
現在問題是
面對是因狗大便引起的人叫捕犬隊來,有什麼辦法好解決?
照理說是工友要清,而工友清的方式為一勞永役,就是請捕犬隊來抓。
所以現在能切入的角度有
1.請人定期去清
2.是否可以告知就算捕犬隊來了捕去了這群,因為這地方有食物有地方可睡還是會有其他狗隻進來?
但然後呢?
要教育狗隻?
可敎嗎?流浪狗?
誰?
如何作?
還有其他解決辦法嗎?
2007年12月8日 星期六
1208訪談紀綠與近期活動
1. 以後大概會如此這樣一週一篇或兩週一篇來記錄樂生動物近況。
2. 和今英阿姨今天談的紀錄:
(1) 前陣子三天來兩次補犬大隊的原來是新院區管理環境的人打電話叫的,聽到的理由是因為狗屎太多。
(2) 疑似狗瘟的情況已暫時解除。
(3) 這陣子阿姨提到發現很多新狗,多很瘦,且有次有人要放隻小狗在阿姨門口恰好阿姨醒來看到,結果雖然拿走了卻還是發現原來被放在距組合屋不遠的新院區那裡……。估計至今至少增加了五隻以上,疑含一隻小母狗。
(4) 最近阿姨發現有兩隻狗以上被補獸夾夾到,是新放的,不知從哪來
(5) 阿姨要說,不要放狗進來了,因為這裡原本的狗群已有各自的地盤,新進的狗不是被群狗欺負就是跑到新院區那裡因為那裡還沒有被建立起領域,而似乎就是因為那裡的狗增多,才引起前陣子三天就來兩趟的捕犬行動。阿姨說,你要醫皮膚病我可以給你藥阿,但是不要亂放阿,這裡畢竟是大家的空間,不是我說要養就可以養的。
(6) 半夜追吠羊奶車的狗。阿姨覺得很奇怪,白天送羊奶的人來收錢,狗群都不會叫,為什麼晚上同樣的車和人送羊奶來就群起追吠呢?講都講不聽阿
(7) 同情心。阿姨看到自己在餵的狗去欺負其他流浪貓狗就會罵加怨嘆大家都同命ㄚ,幹麻這樣..
(8) 沒有了今英阿姨怎辦?星期二阿姨去治牙齒回來,仍痛。鄰居阿賓伯也是常在幫處理樂生流浪動物事的問道:今英阿,阿如果沒有你這些貓狗怎辦啊?今英阿姨想,是阿,怎辦呢?
(9) 才發現樂生這裡有不少人在照顧狗,除了舊院區和組合屋的兩群狗,新院區那也至少有兩人在「顧」一些狗,同樣頭痛著捕犬隊的來到。
3. 目前我們想到的是如何解決吵鬧和協商可否不請捕犬隊來這兩問題。前者具阿姨所聞,主要是要綁住很會追和叫的三隻狗,所以還是如何綁狗的老問題,後者則我們會去找新院區的管環境的人溝通,看是否問題是清玩狗大便就解決得了的,或是還有其他問題,期望可以一次釐清。
4. 12/12樂生博物館開館。動物樂生部落這裡也會在現場放置一刊版放上屬於樂生動物部落工作小組成員的一些心得與感想。
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補上1103討論紀錄
補1103討論紀錄
(因為個人疏失,現在補上,敬請諒解)
此次開會主題是對carrie的意見思考:
可以引述一小組人員語:
「
還是堅持不要違逆我們當初愛生的初衷
或許小狗生下來..我們不能保障牠能活得很好.很安全.很幸福
但至少這個新生命有機會到世間走一遭
生命一定會有死亡的一天....
我們只是讓牠們不要連呼吸的機會都沒有
既然如此何不順其自然...讓生命產生..
如果墮胎的話....對我自己來說還比較不負責任^^"
人沒有權利侵害其他生命的生命權...
」
發現,大家對此是認同的
思考後的結論:
引述carrie:你們覺得生出來再看到牠們餓死、被車撞死、被人毒死或其他任何令人難過的情況很殘忍,「不如先讓我們當兇手,先阻止這一切的發生,就由我們來下地獄又如何」。
我們覺得,至少他生過,你懂嗎?就像問妳,如果你只有一天好活,你要呢還是不要?我知道這事很蠢的比喻但我還無法跳脫從人的角度去想狗。你的立場是看到牠們這麼痛苦的活著還不如讓牠們別出生或讓現存的狗好過點(是這樣沒錯吧?),而我們的立場是活過比沒活過好。就結紮而言我想我們的立場是一致的,所以請你朋友放心他並沒有被唬弄,只是面對已懷孕的我們決定,既然已有生命的可能就想讓自然完成。如果不是環境,你或任何人都不會想要無緣無故給牠們結紮吧。或許我們真的有粗淺,因為我們看到的是樂生這環境而非大環境,我們看到有能讓貓咪自然生存的可能所以決定不結紮。到這裡不知這邀請過不過分,不過很歡迎你來這裡看看
紀錄時間:11/30 9:10
因為樂生博物館開會而再次這麼早到樂生,像來上學,趁著小組於還沒來上到佛堂來看佛堂狗群如何。
發現哇,原來他們都還在,十隻(中黃、中黑、黑皮黃腳、大白、大病公、大黑公右前腳跛、低吠黑母、紅棕公、黃棕母、四目小狗)都在佛堂下的通道上和草叢上或四肢伸直或捲曲著身體睡,配上恰好暖暖的陽光,我想牠們應該也是很舒服的吧。
不久遠方開始有其他狗吠,大白率先吠回,然後這群狗中的兩隻公狗旋即衝到外邊似在守衛,大病公雖然沒起身但吠得依然有力阿。在一旁觀看不禁讓我小感嘆,那隻大病公原本不會活這麼久的。
四月多時見到牠不僅皮膚病嚴重、行動也極不方便,一般行動無礙的狗兒人一接近到一距離就會跑開,然這隻不行,他只會一直看著你,除非靠近到一步距才會一跛跛的起身離開。這樣又老又殘又病重的狗就一直在台灣各地區幫助流浪狗的人而言,會寧可去救健康一點的而犧牲這的,而我只會慶幸這隻狗是出現在這裡。現在牠毛長齊了,有著蓬鬆的棕雜毛色,雖依舊行動不便,且平常時候會發現牠往往單獨在佛堂附近,然在聽到牠有力的吠聲後,突然好生感概和感謝。
隨後觀察到一些直接的人與狗的相處:
1.狗狗佔道。五台有四台行動車會繞道而行,而今早有趣的情況是有一阿嬤載孫很勇敢的經過,奇妙的是狗狗也真讓出一條單行道而沒吠沒追。
2.一機車騎士愈往下,一居民很熱心的說我可以幫你趕那些狗,我一過去牠們就會跑掉的,然最後騎士仍選擇繞路。
3.我走過去。吠阿,大白和大黑,然雖然有點害怕但我仍擺出耍狠的表情,經過狗群的後半段就不再吠了。
小結論:
十幾隻狗在一條通道上,不管再溫和仍會令人感到害怕,然狗兒們竟也不會追吠只是起身移一
下位繼續趴,難懂阿,之間的微妙的平和建立在什麼樣的基礎上...,當然這只是今天早上的情況,前幾周的某天晚上經過時,牠們則不知從哪冒出的一群衝下,對著我們狂吠,我們也嚇一跳想禁止牠們吠因是晚上不想再吵醒阿公阿嬤,最後發現只能離開牠們的地域範圍才能讓牠們停止吠了。
目前,佛堂狗群無恙。
2007年11月24日 星期六
11/24(六)樂生動物新資訊
1. 狗瘟。前陣子被捕犬隊抓去的一隻狗被帶回後沒多久就死了,隨後兩隻狗也跟著死了,現在情況是一隻生著病。感謝:今天聽今英阿姨講狗狗狀況時得知憶珊帶藥給阿姨以及告知一些處理方式,幸好有你,因為這些都是又會讓我們一陣慌亂的新狀況,感謝在此之前你已悄悄擺平了。感謝。
2. 結紮。就上一批結紮後,今天再和阿姨確認得從那時至今已又再送七隻去結紮了(其中三隻是重新結紮的,因卵巢沒有拿掉),而其中一隻死於狗瘟。而之前討論的懷孕狗結紮問題至今仍未碰到事實上的懷孕狗,之前耳聞的懷孕出沒今天再問阿姨,阿姨說真也沒再見。所以目前樂生的母狗已再一次的全部結紮了。
3. 貓咪。阿姨說在狗瘟前有幾隻貓咪因狗而死(玩?)……這陣子動物死的還滿多的。
4. 由流浪動物之家提供的飼料目前阿姨說很夠,很感謝!!
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10/30(二)阿姨訪談記錄
2.問阿姨覺得鄰居們現在對狗是否有不好感以及這段時間狗狗隊人的影響有無好點?
阿姨答:其實大家都很好啦,只是每次半夜狗追送羊奶的時候吵,自己都會很「拍謝」吵到他們。阿結紮後的情況雖然有人會說怎狗還是這麼多,但阿姨自己有感覺少了發情期的爭吵有好一點了。不過最低要求是不增數量,像上次那隻小小白剛被撿來就有人來說阿姨你怎又多一隻啦,知道又是一流浪的才沒再說什麼。這裡我發現原來居民仍多是友善的,只是半夜吵的問題仍困擾著他們,現在多以忍耐和拍謝應對。<--而我們至今仍沒法解決這困擾。
3.狗狗的地域性原來希望可以使整個樂生院區,沒想到發生在一區區。前陣子阿姨證實有一群狗咬死一隻狗一事,而被放回的那隻小母狗現在因回不來組合屋這群到佛堂那群了。現在已知似乎有三群狗。
4.阿姨希望我們幫忙呼籲請不要放狗進來了樂生了,因為這真的很困擾。(會這樣講是因為車庫前發現的那隻品種特別,會想是否是外邊放進來的)
5.阿姨說:之前治療流浪狗皮膚病的藥還剩不少而現在院內狗皮膚已無大礙,若有需要的可以拿去用。
此外在離開時阿姨說到憂慮樂生的未來,因為現在門口開始動工,如果真的動工到組合屋,這些狗狗真不知道該怎辦……。
*後記
是阿,可以怎辦呢?
之前有想另找一定點定時放食物,除此外還可以有什麼辦法呢?
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
10/28(日)討論後之新方向
未來走向為不結紮。讓她們就以現在的樣子生活下去,雖然出生的小貓有很大機率會被狗弄死,但這是自然法則,至少是在樂生這環境內還可以這樣做的事,也是我們目前想到最自然且好的辦法。關於方向是否變動的質疑,回去檢查最初我們的想法並不衝突,最初(以發出之募款文宣為準)為以院民的生活品質出發。而貓咪這幾個月下來其實和我們沒插手進去的時候,就院民們而言並無多少差別,也就是對他們來說,和貓咪相處在這空間其實並沒有什麼衝突的,於是基於以上可以和平共處和認為自然比較好的理由,貓咪部分我們將不會進行結紮。
2.狗狗部份
討論後整體傾向為要結紮不墮胎。然後續該如何達成不墮胎又能讓狗生長適宜仍在討論:生下的小狗要如何養?現在正在進行的事是先向外詢問有沒有單位願意養這些預計要生下的狗,詢問至今只一單位表示若醫生判定無法墮胎(太大,然是否有這可能未知)他們願意放到他們現在在做的認養工作裡,目前在等星期三另一回覆。
然相對的不同於貓,對狗和院民的相處是較有衝突的(兩個月前的探尋結果),因為半夜狂吠送羊奶的人,突吠對老人家的心臟不好,這問題也尚無法解決,出門散步要帶傘的警戒也是怕狗群,還有衛生問題。
我們認真在考慮墮胎的必要性,這幾天會和金英阿姨討論再繼續說下去。
還有其他我們沒想到的煩請不吝賜教
2007年10月20日 星期六
想來討論---倫理問題之動物結紮與墮胎
其實流浪狗的的確確是自由的,不屬於任何地區或人,所以我們的角色也就和其他人一樣,實踐自己認為對牠們來說較佳或為他們好的事。任何人都可以去決定和行為若這隻母狗已有胚胎到底要不要墮胎,所以現在要面對的就是我們這工作團隊要如何作而且要和合作的單位溝通清楚我們的想法,因為若我們仍決定不墮胎,就會和現在所接觸到的單位做法不同,亦可能和捐款者的理念不同,我們不能讓任何人有被欺騙的感覺,基於以上理由我想我們需要好好的討論思考。
目前接觸到的在作流動物結紮這塊的人或單位,多支持能墮就墮,一很有力的原因是就大數來看,現在已出世的小狗已多且難送出去,再出來的那些你要怎辦?這可以對應到樂生這裡認養狗狗的情況(貓咪已成功送出一隻了),原本被工地人認養走的一隻現在又被送回來(那人還信誓旦旦的說這裡工程結束老家還有菜圃所以不會丟)原因是這隻不會叫且三不五時又會跑回今英阿姨那裡。而送不出去的原因其實還有很多,可以是反應台灣認養現況,也會是我們雖然成功結紮了十隻,卻在「認養」這塊上雖然基本的我們都弄得差不多,小狗都打了兩到三次的預防針、母的也結紮了、網上也PO資料卻沒有更積極的作為,目前想到的改進方式有文字敘述更柔軟點以及要能定時整理紀錄和資料(有其他建議請多多提出)。
拉回問題:肚中小狗墮胎否。
已有共識:不論我們是醫師還是其他在此塊的工作者,若環境許可,沒有人會想去墮胎。(是吧?)
而這些個月接觸的有經驗的人和單位皆決定能墮就墮,這我非常能理解,因為不只一人說過且我相信已有一堆小貓小狗已出生「正在」等待認養,然而成功配對的機率就他們經驗來說是少的了,而沒法或還沒送出的狗是給誰養呢?當然是那單位或個人拉,現在你說你有一肚約有七八隻小狗要出來問他說我們想讓他生完再結紮然後把小狗放到你們那裡等待認養,你願意嗎?當然這不只有經濟層面的問題(希望有人能來補充)。最初面對這問題就是因為這原因我們確實也無法解決於是那時處理態度都是和大家一樣一律捉到若有就墮。
[ 然而隔了約莫兩個月的現在,那未能完全解決的想法在得知又有四隻其中三隻是外面跑進來的要結紮而再次進行討論時再度冒出,再假設若肚有小狗此問題上,我們和阿姨原來心裡其實都傾向留住小狗兒又能結紮的這條路,相信大家也都可以理解,可以解釋成初踏入這塊或還沒做得夠多的人會有的想法。然而最初和某老爭辯的肚裡肚外不都是生命的問題仍在心理徘迴,如果肚裡的可以拿掉,那外面的為什麼不行?如果外面的可以留著給人認養為何肚裡的就不能預約?就只是一層肚皮的差別就決定了生死?為什麼?此外,節紮的正當性在哪?這讓我想到前陣子在報上看到一小篇倫理探討的問題,作者是一醫師,面對一有智障女兒的母親希望能拿掉女兒子宮卵巢,這母親為了照顧這女兒所以不再生,家裡經濟也不是頂好,她的說法是這樣以後若她走了女兒也較好照顧自己以後也好敎,也會刪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然而醫師難在他們有他們醫生自己的職業道德,其中疑有不能這樣去除這種其實無病症的器官的樣子,文末問你,若你是醫生你是動此手術還是不動?
對我來說我結紮的對象是一個人或一隻動物是一樣的,尤其當決定權在他者手裡時。]
感謝雅慧那天點醒了我的盲點,我們不該為結紮而結紮,這樣豈不違反了我們的初衷?過去我們為成功結紮了十隻而歡喜感謝,現在似乎是我們該去重視這問題的時候了,所以想開一倫理討論或者說為我們解惑,上面的問題始點在我認為肚內肚外都是生命,所以以下問題才得以成立。所以或許可以從何謂生命開始探討起。
我知道現在已有太多既有資料可以去讀,可惜我還沒時間去讀去吸收,不過我想任何人原初的想法都是重要的,所以希望聽聽大家的想法。也知道未來討論出現的任何共識都可能是暫時的,是會變動的,或許根本不會有結果。至少至少,我們開始思考了。
或許有人會問那結果未出前,若真有肚中小狗的狗出現了我們要怎辦?老實說我也真不知道,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找到個單位可以預約這些小狗since阿姨似不太可能再養了(很大的機率是他可能會為了留下而說好但我們都知道他經濟狀況還有健康狀況似不太容他這麼做了),這也是另一緊迫的問題阿。
2007年10月14日 星期日
樂生動物近況(最新)
沉寂了一陣子
在期間一直陸續有送狗狗去結紮及打預防針
狗狗結紮的費用由流浪動物之家負擔
其餘預防針等其他醫療費用則是由當初我們募到的金額支付
大約一萬三千元(至此.所募得的金額已全數用盡)
最近.又有狗不斷地被人放生至樂生
且其中有一隻母狗已懷孕.
很多問題接踵而來
首先,面對不斷進入樂生且我們無法控制的流浪動物到底要如何處置?
→我們目前的想法是再度尋求流浪動物之家的協助,來一隻結紮一隻.以母狗為主
其次,已懷孕母狗的處置
→我們不走墮胎這條路,讓母狗把小狗生下來並進行認養
認養這部份尋求「認養地圖」、「照顧生命協會」及在網路上發布認養訊息
而在被認養之前這段期間,小狗可能就要由我們先行照顧(經費必須再透過募款)
以上是大致的工作狀況
對於樂生博物館的展覽
我們也在考慮friday的意見--針對我們處理流浪動物的事情策劃一個展覽^^
很希望有朋友有更多其他意見的提出~^^!
2007年7月24日 星期二
0723記錄和繼續組合屋狗群探討
其他:
1.新發現兩隻小貓出沒,未免再被狗狗玩死,龍英和阿姨都在找尋。
2.佛堂老狗據阿姨表示上週一餵完藥後隔天沒看到牠直到今天
佛堂狗群的危機我想已暫時解除了,剩下要做的是維護環境(去除便當盒因已有飼料在餵)和注意牠們健康狀況以及可能的跳蚤問題。
近來參考了許多意見,大多表示要即時獎勵或糾正,但這有困難,似乎並不適用於非家犬的流浪狗,因為牠們白天多四處走不見蹤影,而牠們犯 錯時間又在凌晨,阿姨每次的嚇阻都是拿棍子作勢要打和用聲音罵但對牠們來說好像成了必定的安排,因為阿姨不會真的打,如此日復一日,阿姨也實在沒其他新辦法,又不能不管,因為這些流浪狗確實也是阿姨看牠們沒東西吃而餵才來,但來了卻給鄰居帶來吵鬧,尤其對於老人家,晚上的突吠除了驚嚇也打擾了睡眠。為了這些貓狗阿姨不只一次說「為了這些貓咪狗狗我的精神壓力也很大」、「誰願意照顧這麼多流浪狗?不都看牠們可憐哪」。
在想:人和流浪狗該如何生存在同一個社區呢?
(貓咪好像一直被我們呼略但其實是牠們除了結紮較困難,牠們和人相處較不會有這麼多問題產生,所以才沒討論太多貓咪問題)


